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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诗话] 谈谈以辞害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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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7-17 09:50:3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谈谈以辞害意
伦炳宣

       “以辞害意”语出《孟子·万章上》:“故说《诗》者,不以文害辞,不以辞害志;以意逆志,是为得之。”朱熹集注:“文,字也。辞,语也……言説《诗》之法,不可以一字而害一句之义,不可以一句而害设辞之志。”全句意思是,解说《诗经》的人,不要拘于文字而误解词句,也不要拘于词句而误解原意。用自己切身的体会去推测作者的本意,这才是对的。这里,孟子强调的是对诗歌的理解,不能只从字句的表面意思上去看,要从全诗的基本思想出发,去领会字句的含义。正如袁枚在《随园诗话》中所说:“太白斗酒诗百篇,东坡嬉笑怒骂,皆成文章,不过一时兴到语,不可以词害意。”后人将此句提炼为成语“以辞害意” 又叫“以词害义”,辞典上的解释是,因拘泥于辞义而误会或曲解作者的原意。
       时代发展至今,这一古老的成语往往被论诗者引用,而且总与诗词格律紧密挂钩。凡是讲到放宽格律要求时,或者不以格律为然的人,必以此语来佐证,好像讲格律就会以辞害意,不以辞害意就不能讲格律。其实这种使二者对立的观点,是对该成语本意的曲解,用错了对象。不能以辞害意是对读诗解诗之人而言,而不是对写诗者所说。当然,写诗之人,无论写格律诗还是写非格律诗,都要做到用辞准确,不能为了语言的华美而影响了思想内容的表达,但这和格律诗中的格律没有必然的关系。不以辞害意和遵循格律是写格律诗的两条规则,二者都不可偏废,更不能以此为借口对违律之处进行辩解。中国文字浩瀚,其中有大量的同声、同韵或意义相近的词语可供选择,只要细心钻研,不可能挑不出适合使用的文字。再加上语法修辞的变化,叙述表达方式的转换,是完全能够达到既合乎格律,又合乎诗意的。这就要求我们在创作诗词的过程中要反复推敲,在遣词造句上狠下功夫,力求用更准确的字眼、更规范的格律形式,把意象意境最大限度地表现出来。
       古往今来,凡是有成就的诗人,无一不是没有严格要求的人。而就此生出“捻断茎须”、“千改心安”、“一字之师”的故事也不在少数。这些故事告诉我们,只要功夫下到,善于推敲,就一定能够在浩瀚的字海中挑选出适合诗意需要的词句,格律约束也就难不住作者。就连我们这些诗词爱好者的小角色,也有同样的经历和体会。我有一首五律《焦桐赞》,是为纪念焦裕禄逝世五十周年而作,全诗是:“根生厚土中,养分自盈充。冠盖荫寒士,花英念逝翁。沙狂何奈我,叶壮正防风。目远云天阔,枝高不蛀虫。”其中“花英念逝翁”一句就是经历了调整语法和修辞、变换表述方法多次修改后,才从出律到合律。原作是“花英恋蝶蜂”,从单句上看似乎并无不妥,其意境也不错。但与全诗比较,却有明显的硬伤,主要表现在违背了韵律。按平水韵,“蜂”属“冬”韵,和该诗所用“东”韵不能通押。按新韵,“蝶”是平声,违背了相间的原则。如果坚持此句的意思不变,遵循不以辞害意的“格言”,大可不必再行修改而就此搁笔,使作品留下既“说得过去”又“合理”的瑕疵。事实上,到达理想的终点总是有路可走的,此路不通自有蹊径。出于这种理念,几经捻须,终于山穷水尽处探得柳暗花明,从变换意象入手,将“恋蝶蜂”改成了“念逝翁”,把人们思念焦裕禄的感情融入到作品中,既符合了格律要求,又创造了更深的意境,产生了全新的效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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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4-10-16 17:52:19 | 显示全部楼层
古往今来,凡是有成就的诗人,无一不是没有严格要求的人。而就此生出“捻断茎须”、“千改心安”、“一字之师”的故事也不在少数。这些故事告诉我们,只要功夫下到,善于推敲,就一定能够在浩瀚的字海中挑选出适合诗意需要的词句,格律约束也就难不住作者——说得恰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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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8-23 09:39:34 | 显示全部楼层
欣赏学习妙文。问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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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11-24 13:04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拜读好文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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